驗光收費標準

全台驗光所收費標準對照

整理 15 個縣市衛生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共 266 項核定項目,附公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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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整理的是什麼

依驗光人員法第 21 條,驗光所的收費標準由各縣市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因此項目名稱與金額各縣市並不一致——有的縣市核定 26 項,有的只核定 3 項。 本頁把已取得公告的縣市整理成對照表,並在每個縣市頁附上公告文號。 核定標準是收費上限,驗光所不得超額收取;實際收費以各驗光所開立的收據為準。

本頁資料整理自各地方衛生局的公開公告。公告如有修訂而本站未及時更新, 請以現場公告的最新標準為準。

各縣市核定收費標準

已整理 15 個縣市、合計 266 項核定項目
縣市核定項數金額範圍(元)最新公告
臺北市1750520民國 112
新北市32001,000民國 110
桃園市26501,405民國 114
臺中市19501,405民國 111
臺南市1850800民國 110
高雄市1350550民國 111
新竹市22501,000民國 110
新竹縣18501,000民國 110
苗栗縣1850600民國 112
彰化縣1850800民國 112
雲林縣1850800民國 112
嘉義縣1850800民國 111
屏東縣1850800民國 110
宜蘭縣22501,000民國 111
花蓮縣1850800民國 112

尚未收錄的縣市

以下縣市目前沒有對照頁,原因逐縣說明;我們不會拿其他縣市的數字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