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收費標準

臺北市驗光所收費標準

共 17 項核定項目,金額 50 至 520 元,依民國 112 年公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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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表是什麼

依驗光人員法第 21 條,驗光所的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下表整理臺北市公告的核定項目與金額,供民眾查詢對照。核定標準是收費上限,驗光所不得超額收取; 各驗光所實際提供的項目不一定涵蓋全部,實際收費以店家開立的收據為準。 配鏡的鏡片、鏡框費用不屬於驗光收費項目,不在本表範圍內。

臺北市核定收費項目

臺北市驗光所收費標準——共 17 項, 金額 50520
項次項目名稱金額(新臺幣元)計費單位
1視力檢查(裸視)80
2配鏡及眼鏡(驗光報告單)260
3配鏡及眼鏡(含稜鏡)(稜鏡驗光報告單)520
4屈光量測(電腦驗光機測量)150
5視力檢查、含矯正(戴舊鏡視力檢查)100
6隱形眼鏡配戴下驗光200
7網膜鏡檢查-複雜(靜態網膜鏡檢查)(檢影法)300
8色覺異常檢查150
9運動覺檢查(眼球運動功能檢查)240
10眼鏡度數測量50
11角膜地圖儀檢查410
12對比敏感度檢查250
13角膜曲度測定
兩眼各一次,含儀器折舊
120
14立體感視覺檢查240
15不等視檢查270
16多焦點眼鏡試戴評估(試片組試戴評估)300
17近點距離100

公告依據

本頁資料整理自各地方衛生局的公開公告。公告如有修訂而本站未及時更新, 請以現場公告的最新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