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收費標準

高雄市驗光所收費標準

共 13 項核定項目,金額 50 至 550 元,依民國 111 年公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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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表是什麼

依驗光人員法第 21 條,驗光所的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下表整理高雄市公告的核定項目與金額,供民眾查詢對照。核定標準是收費上限,驗光所不得超額收取; 各驗光所實際提供的項目不一定涵蓋全部,實際收費以店家開立的收據為準。 配鏡的鏡片、鏡框費用不屬於驗光收費項目,不在本表範圍內。

高雄市核定收費項目

高雄市驗光所收費標準——共 13 項, 金額 50550
項次項目名稱金額(新臺幣元)計費單位
1驗光諮詢費
備註欄:驗光人員
150
2眼鏡度數測量
備註欄:驗度儀
50
3視力檢查(裸視)
備註欄:單純裸視檢查
80
4視力檢查(慣用輔具)
備註欄:裸視檢查不另收費
150
5屈光測量(電腦驗光機測量)
備註欄:電腦驗光
100
6檢影鏡檢查法
備註欄:檢影鏡檢查
300
7近點距離
備註欄:近點距離
100
8眼球運動功能檢查
備註欄:眼肌協調檢查
240
9隱形眼鏡配戴
說明:每次收費550元(不含試戴片);備註欄:隱形眼鏡配置處方(驗光結果)
550
10配鏡及眼鏡(驗光報告單)
備註欄:配鏡處方(驗光結果)
275
11配鏡及眼鏡(含稜鏡)(稜鏡驗光報告單)
說明:適用雙眼視覺或視野異常者;備註欄:眼鏡處方(複雜亂視)(驗光結果)
550
12色覺初步篩檢
備註欄:色盲檢查
76
13低視力輔具指導
備註欄:低視能輔助器配戴
200

公告依據

本頁資料整理自各地方衛生局的公開公告。公告如有修訂而本站未及時更新, 請以現場公告的最新標準為準。